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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侦查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意义2
作者:孙海军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3日
 在2013年元月元日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2013年之前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之后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安排会见嫌疑人,会见时由侦查人员陪同。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因为侦查人员在场而受到种种限制。经过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努力2013年元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律师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第一时间内无障碍地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受监听。这无疑为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拘留嫌疑人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家属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律师首先要向侦查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书面告知侦查机关:其侦查的刑事案件已经有律师介入了。很多人不重视律师介入的法律意义,实际上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意义重大。第一、律师介入后,侦查机关潜意识中就有了制约,因为律师随时可以在不受监听的情况下会见嫌疑人,违法侦查(包括程序上的羁押期限、刑讯逼供等)情况就会相应的减少,如果侦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法侦查情况(比如刑讯逼供)辩护律师是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控告的。第二、律师在向侦查机关书面通知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同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侦查机关已经侦查到的犯罪事实。这一点显而易见是相当重要的,律师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经验和法律知识就会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有一个法律上的判断从而为形成辩护观点提供帮助。根据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是保密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是不应当向他人泄露的,尤其不能向嫌疑人的家属泄露否则会涉嫌到串供,这超出了律师辩护权的范围。第三、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一点是法律公开规定,作为辩护律师是没有义务揭露自己委托人的犯罪情况的,即便在会见嫌疑人过程中了解到已经发生的某些犯罪事实,辩护律师拥有合法的“知情不举”的权利的。这一点足以让嫌疑人放心向律师交流有关真实的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也只有在了解真实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为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辩护工作。第四、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律师对案情有了大概的了解,根据案情律师在必要时可以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要求。这就将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侦查阶段就向侦查机关沟通,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笔者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这一制度的改变使很多问题不必要等到审判阶段解决。第五、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就是不需要羁押,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梦寐以求的,无论是否犯罪取保后回家居住总比在看守所关押好。虽然是否取保的决定权在侦查机关,但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是可以和侦查机关进行交流的,比如有的案件证据不足,有的案件罪行较轻取保后没有社会危险性。在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取保虽然由侦查机关决定,但是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符合取保候审的事实和理由,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是一条犯罪嫌疑人获取自由的合法途径。第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此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如果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被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可以对这三类证据进行调查取证。这一点可以更好的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特定的无罪案件或罪轻案件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综上所述,从2013年元月1日开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已经确实落到了实处,毫无疑问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下位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重新修订律师在侦查阶段起到的作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换。那种在审判阶段再请律师介入辩护的陈旧观念必然随着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刑事诉讼和看病一样是需要“早发现、早治疗”的。
                        孙海军      律师
                      2013年413日上午于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安阳)作